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一定程度上加強和改善了我國預防和處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措施,但是從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來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依然面臨很多嚴峻問題。1.各級學校缺乏有效針對性侵的教育體系和預防處理性侵的調查處罰機制。很多學校忌諱開展性教育,以致老師和學生都缺乏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識和能力﹔在學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褻或性騷擾后,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往往淡化處理,僅僅給予內部紀律處分或調到其他學校任教﹔學校內部缺乏有效的調查處理機制,以致舉報發生后,不知如何處置。2.司法機關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化工作有待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級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審判機關也設立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專門辦案機構,但是在司法改革大潮下,各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和各級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公訴機關紛紛被撤並,而公安機關缺乏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偵查機構的意願。3.強奸和猥褻未成年人案件立案標准不盡完善。目前法律規定要有基本的証據公安機關才能立案,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孩子年齡小不懂得保存証據,立案難是處理這類案件的第一大難點,因此很多強奸和猥褻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此外,還存在對刪除嫖宿幼女類犯罪的誤讀問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目的是要將所有的類似犯罪按強奸罪從重處罰,而不是不再處罰了。但是,有些地方反而對類似犯罪不去追究刑事責任了。
司法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導致“二次傷害”等新問題。由於基層司法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導致了很多新的問題:辦案民警經常多次詢問受害人,多次對身體進行鑒定,檢察官和法官一般也還要詢問受害人,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憶受到侵害的屈辱過程﹔辦案民警取証不及時、不全面,有些証據存在瑕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証據認定標准不一致,導致有些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及時追究。5.網絡誘發更多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快速發展的互聯網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機制,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誘、猥褻甚至被強奸的機會。因此,建議:
1.在全國層面統籌出台相關工作機制文件。國務院2017發布的《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但這樣的制度並未得到有效落實。建議學校內部健全預防和處理校園性侵的相關機制﹔在老師繼續教育培訓中,重點發展包括預防和處理未成年人性侵內容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知識﹔明確中小學老師不能與未成年學生談戀愛,凡是教師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調離教育系統,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2.加強司法機關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化建設。建議明確要求公檢法單位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尤其是各級公安部門盡快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權益偵查保護機構。加強對專門機構辦案人員的培訓,提升司法人員辦理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內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專業化水准,打造專業素質過硬的未成年人保護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隊伍。3.立法規定隻要接到兒童遭受性侵的報案,公安機關即按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機關大力推動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明確規定了凡是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這條規定對推進打拐工作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凡是接到兒童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公安機關不僅是及時受理,而是要馬上立案,立即開展刑事偵查工作。4.立法明確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范圍,加大侵害人違法犯罪的成本。建議通過立法,明確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行為,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也包括迫使或誘騙被害人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既包括在同一空間內身體的直接接觸,也包括通過網絡在不同空間內的非直接接觸。同時,立法明確規定禁止有過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監護等一切行業,對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向社會公開其信息,以在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同時,加大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懲罰后果﹔確立未成年人犯罪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保障所有罪犯都受到追究。5.淨化網絡平台,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要求大型互聯網平台必須建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機制,接受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訴並及時處理。同時網絡平台要積極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正面教育,發現未成年人在網絡上受到騷擾、猥褻或者可能的線下侵害時,設立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胡駿,民革上海市華東政法大學支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