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行政執法隊伍的穩定性和執行力將直接關系到執法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全國政協委員傅莉娟說。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
傅莉娟認為,這一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實施權,使得鄉鎮行政執法工作難度加大、任務日趨繁重,對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然而,她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基層普遍還面臨著“接不住”“管不好”、承接能力不足的困境。為此,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她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於加強鄉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提案》。
傅莉娟建議,進一步加大行政編制資源下沉力度。通過核增、劃轉行政編制,重點加強鄉鎮行政執法力量,使行政執法人員配備與改革后鄉鎮所承擔的行政執法任務相適應。在充實行政執法隊伍的同時,減少執法輔助人員的佔比。加強對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明確其職責范圍,不斷提升對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水平。
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各地建立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協助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明確具體執法依據和執法流程,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對鄉鎮綜合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舉辦各鄉鎮執法人員專項培訓班,建立跟班、帶班學習制度﹔安排新進的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專門的法制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其執法意識和執法能力。
“從而打造一支高效、廉潔的基層執法隊伍。”傅莉娟說。(來源:紅網時刻 記者 郭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