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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嫦娥委員:關於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建議         2024年02月01日11:00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深入發展,人工智能技術正迅速推動人類社會智力創新、生產生活方式效率提升以及經濟高質量發展,人工智能為全球產業發展注入新動能。在大模型時代,我們在積極探索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賦能知識產權保護,與此同時,人工智能自身——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亦接踵而至。如2022年6月,藝術家汪梓欣在上海版權局為人工智能工具輔助生成的畫作《春江花月夜》成功申請到版權,但之后他再向西安版權局申請版權登記,卻以原創性不足的理由被拒。

然而,2022年3月,發生在深圳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保護案收獲了較好的結果。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認為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其所有,盈訊科技發布相同文章的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經過人民法院一審,明確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本案為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其中的啟發意義值得思考。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如省會長沙一直著力構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是全國唯一一個將知識產權局單獨設立為政府工作部門的省會城市,還專門設立了知識產權法庭、知識產權檢察局(現改為第九檢察部)、知識產權犯罪偵查支隊和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及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公益性、行業性組織,現已成為全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最為健全的城市。筆者通過調研得知,目前我省涉及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尚未到高發期,但上述兩個案例提示我們,在當前,我省不僅要有效借助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工具來加大對傳統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還要在此基礎上未雨綢繆,充實力量,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早布局,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為此,湖南省政協委員、民革省直湖南工商大學支部主委、湖南工商大學人事處副處長劉嫦娥建言:

一、明確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人類作品區分開來,實施差異化管理制度。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人類作品存在著本質區別,將其納入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之時,應當為其設立一種有別於人類作品的差異化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設立高於人類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標准,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成為“作品”的門檻。首先,聽取來自法律、科技、倫理、社會學等多個領域的專業意見,建立一個跨學科的專業委員會共同制定“獨創性”判斷標准。其次,與科技領域企業合作,明確對於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獨創性的技術評估標准考慮。最后,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對獨創性的標准定義進行明確,以避免模糊不清的情況,同時確保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另一方面,對於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可以相對於人類作品適當縮短,以此來維持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平衡。

二、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設立專屬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維持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知識產權的有序管理。隨著人工智能產業和領域的持續發展,設立專屬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登記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應當對其所生成的人工智能及其生成作品進行登記,相關部門在收到其登記申請后進行審核,並對該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進行編號。進行人工智能的登記是其生成內容得以受到知識產權法保護之前提。其次,若某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或該內容侵犯了他人作品的知識產權,便可以通過該作品編號快速找到將其生成的人工智能機器,並通過該機器的登記信息確認到享有此權利或應承擔此責任的人類主體,以此進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知識產權的統一、有序管理。

三、行業組織和標准機構圍繞內容生成產業治理制定行業標准,開發統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標識或者水印。開發統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標識或水印對於維護知識產權、防范侵權行為,提高內容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以及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行業利益相關者相互合作,形成共同的標准和規范,以確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標識的一致性和通用性。其次,開發的標識或水印應當具有足夠的獨特性,以確保其在生成式內容中的唯一性,並且採用不易篡改的技術,如數字水印技術,以防止被惡意修改。最后,結合加密技術,確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標識的信息受到保護,同時設計驗証機制,以確保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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