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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晶代表:實施“包容審慎”執法 防止“過罰不當”         2024年03月09日11:00

據媒體報道,2021年10月,陝西榆林的羅某夫婦經營的一家蔬菜糧油店,因賣了5斤不合格芹菜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6.6萬元。這一事件在網絡上掀起了熱議,不少網友認為執法中存在“過罰不當”。

“類似的事件極易引發社會輿情,影響營商環境乃至社會穩定。”全國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浙江省委會主委吳晶也關注到了類似一些“小過重罰”的情況,並進行了深入調研。

2024年2月9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范。但吳晶調研發現,實踐中,仍存在“首違不罰”適用模糊、法定減輕情形較難認定、裁量基准缺乏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對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了規定。但是何為“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吳晶表示,這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首違不罰’適用模糊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頻發,有損法律的公正和權威。”另外,吳晶認為,在現實中,行政相對人行為很難符合法定減輕情節,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明知“過罰不當”,也仍然不願、不敢適用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統一的裁量標准和規則,有的只是出台‘指導意見’,要求各省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准,各地自行制定不同裁量基准、應用情節、幅度和程序。實踐中,多數執法部門就處罰的裁量基准規定較為詳細,但缺乏減輕后適用的裁量基准。”吳晶告訴記者,這種減輕裁量基准的缺乏一定程度成為了“過罰不當”現象的執法裁量障礙。

如何破解這一難題?吳晶認為,亟需實施“包容審慎”的執法。

“首先,推動法律適用‘共識化’十分必要。行政立法、執法、司法等部門應對違法處罰的相關內容,特別是‘首違不罰、從輕減輕’等法律理解和情形適用達成共識﹔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作出行政處罰時,既要嚴守過罰相當原則,兼顧相對人的權益,又要遵循合法性與比例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對屬於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則應及時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吳晶表示。

實現裁量標准“精細化”也同樣重要。吳晶建議,將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完善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力求制定的裁量標准精細、科學、有效。各地區各部門則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動態調整機制,尤其是減輕的裁量權基准,一旦發現現行的行政裁量權基准可能導致過罰不當、顯失公平的,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規定,及時調整適用。

圍繞如何推進容錯鬆綁“科學化”,吳晶建議:“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解除干部‘不敢為’的心理包袱。執法機關在容錯糾錯機制背景下要准確把握執法的力度,提升執法的溫度,推行審慎、包容的柔性執法。”此外,行政執法部門還應建立完善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等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基准履行法定職責,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

吳晶還呼吁要營造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推動普法宣傳“同步化”。進一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明確普法責任制的實施主體、責任主體和對接機制。同時將法治宣傳工作融入執法辦案、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推進發展各項工作中,在執法中開展普法。

來源:團結報團結網

作者 _ 邱凌

海報 _ 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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