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民革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朱新力在提案中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管轄制度。
朱新力委員指出,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賦予人民法院開展跨區劃管轄行政案件改革的權力。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重大調整有效改變了行政訴訟的“主客場”,對人民法院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提升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的公正感受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是級別管轄上提導致基層行政審判“量少質弱人失”,服務基層社會治理、促進縣域法治建設的能力削弱。同時,行政案件呈“倒金字塔”分布,不符合四級法院功能定位。此外,從全國范圍內來看,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利用現行級別管轄的規定,故意通過增列被告、集中復議機制等人為提高審級的問題較為突出。
二是地域管轄制度較為單一,與人民群眾對訴訟便利性、公正性的期待仍有差距。同時,跨區域管轄導致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法院辦案成本均有所增加。近年來,浙江省三級法院探索實踐了以屬地法院管轄為基本原則,以當事人可以選擇屬地管轄或異地法院管轄為有益補充的地域管轄制度,有效促進了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對此,朱新力委員建議:第一,完善級別管轄制度。可對《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以縣、市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除征收、征用決定與補償決定案件外,其余案件原則上均由基層法院管轄。二是恢復上級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
第二,完善地域管轄制度。應當堅持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同時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集中管轄、異地選擇管轄。對此,可以修改相關條文,增加“原告可以選擇到屬地法院或者跨行政區域管轄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確定的其他異地法院起訴”的規定,盡可能將選擇權交由人民群眾,既最大程度方便當事人訴訟,同時也為基層法院更好地監督支持地方依法行政、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抓手。
來源:《中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