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民革十二届中央四十五次主席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民革中央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受民革中央领导,由民革党员中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组成,围绕民革中心任务开展交流联谊等工作的内设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民革中央的决策部署;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会员,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表率;倡导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团结联系民革全国各省级组织企业家联谊会和党员企业家会员,发挥经济领域人才和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民革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祖国统一等方面工作,为民革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二)搭建学习培训、联络联系和联谊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为促进会员健康成长和所在企业发展服务;
(三)教育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创新创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本会设在民革中央机关。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按照民革中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考察活动,反映经济领域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民革中央工作安排,组织参加各级政府举办的经济贸易、产业投资和咨询洽谈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根据民革工作特点和会员需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讲座论坛等活动,促进会员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
(四)组织协调民革省级企业家联谊会开展跨地区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五)提供法律法规、工商税务、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会员所在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响应民革中央的号召,组织会员参与脱贫攻坚和开展慈善公益等活动;
(七)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团体协会的联谊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遵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正常参加民革组织生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及相关经济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人提出申请,民革省级组织审核批准,本会核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交流等各类活动;
(二)向本会提出合理帮助请求,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实施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民革省级组织同意,作自动退会处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民革省级组织同意,可对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人事任免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上人员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过硬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民革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及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对民革中央负责。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根据民革中央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会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报民革中央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向民革中央汇报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总结;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任免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召开事宜;
(六)研究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对会长会议负责。其职责是落实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和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由民革省级组织从会员中推荐,经民革中央核准确定。常务理事原则上每省份1名,一般是各省份企业家联谊会负责人或各省份民革企业家工作牵头联系人。理事每省份一般不超过4名,一般是各省份企业家工作的骨干。常务理事和理事负责协助民革各省级组织落实本会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随民革中央企业家联谊会换届而调整,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如果不再担任民革省级组织企业家联谊会负责人,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由民革省级组织按照程序推荐名单,核准后继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议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由民革中央支持,或由民革党员企业和个人赞助予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革中央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