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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画院章程         2024年02月01日15:34

(2024年1月12日民革十四届中央第十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民革中央画院”。

第二条 本院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领导的,以民革书画工作者为主体,凝聚民革书画力量为民革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的内设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传承民革优良传统,团结引领全国民革书画工作者,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革特色的书画艺术,服务国家文化建设和民革中心工作。

本院依据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院设在民革中央机关。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院作为联系和团结民革全国各地书画组织与书画工作者的平台,发挥组织、引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围绕民革特色和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训、采风写生、艺术创作与展览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同港澳台及海外侨胞艺术家的联系和交流;

(三)组织协调民革各地书画组织参与民革书画工作、开展交流活动,培养和推介民革优秀书画人才;

(四)组织开展送文化下基层、公益笔会、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院刊编辑和网站建设。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院设常务理事、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七条 常务理事、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的任期均为五年。

第八条 常务理事推荐条件:

应是民革党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民革省级书画院社负责人;

(二)原则上取得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会员资格;

(三)积极参与民革工作,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由民革省级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民革中央画院常务理事申请表》,经民革省级组织批准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举办个人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优先被本院推荐参加民革中央或其他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常务理事的义务: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团结带领所在民革省级书画院社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革书画工作者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团体理事推荐条件:

(一)地市级(含)以上的民革书画组织;

(二)能够正常开展创作、展览、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理事的产生:由申报单位填写《民革中央画院团体理事申请表》,经民革省级组织批准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团体理事数量不限。

第十四条 团体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开展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团体理事的义务:接受所属民革组织领导;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理事推荐条件:

应是民革党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书画创作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取得省级美协、省级书协(含)以上等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

(二)从事书画理论、评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

(三)热心民革事业,在民革书画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第十六条 个人理事的产生:由民革省级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民革中央画院个人理事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理事的权利:参加本院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举办个人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时,可获得本院指导和支持;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个人理事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个人理事的义务: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会议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院可设名誉院长,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

第二十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务委员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委员会对民革中央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革中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院工作计划,报民革中央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向民革中央汇报工作,提交工作总结;

(三)研究审核本院理事事项;

(四)研究设立或撤销本院有关工作机构,任免有关人员;

(五)制定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本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院务委员会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办公会对院务委员会负责。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其职责是执行落实院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院办公室设在民革中央社会服务部社会处。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院可设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是民革中央画院的学术咨询机构,由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书画艺术家组成。成员的年龄不限、政治面貌不限。成员由本院院务委员会推荐,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聘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作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管理作品包括理事及所联系艺术家捐赠作品、笔会作品和其他合法取得的作品。

第二十五条 本院建立作品管理制度。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费由民革中央支持和自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革中央社会服务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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