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極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鐘波就防范知識產權權利濫用、打擊敲詐勒索式維權等議題提出建議。
鐘波表示,在我國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對於激勵創新、促進公平競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特別是對於民營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其創新成果的重要體現,也是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和發展的關鍵所在。
在他看來,目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如下幾類不良行為:第一類是權利濫用行為。權利人以知識產權糾紛作為工具,謀求遠超越其專利權利本身范疇的超額利益甚至違法利益﹔第二類是程序濫用行為。權利人明知其知識產權存在瑕疵,意圖迫使競爭對手陷入應對知識產權司法、行政程序的困局來干擾妨礙競爭對手企業正常有序經營﹔第三類是虛假維權行為。權利人以非法手段獲取權利或捏造、虛構權利開展維權,甚至以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謀求非法利益。
為了有效防范知識產權權利濫用,打擊敲詐勒索式維權行為,使知識產權保護服務於“真創新”與“真共享”,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鐘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堅決整治知識產權體系不正之風。建議知識產權領域堅決貫徹《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積極建設智能化監督體系,筑牢知識產權領域反腐防線。一方面,應建設數據庫系統實現專利審查與答復、案件審理等關鍵環節全流程公開與透明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另一方面,利用大數據精准捕捉異常案件頻發節點,如商標惡意搶注、專利侵權裁決拖延、裁判結果不公正等,並聯動司法、市場監管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涉嫌腐敗問題嚴肅查處,建立行賄“黑名單”,對涉案代理機構及人員實施跨領域聯合懲戒,形成強大震懾力,確保知識產權領域風清氣正。
二是健全關於知識產權濫用和惡意訴訟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法律中關於權利濫用、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定仍屬於原則性條款,對於權利濫用以及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判斷要素、損害賠償范圍及標准等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極大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和打擊濫用行為的效力。建議加快推動相關法律完善,明確此類行為的法律界定、認定標准、處罰措施以及救濟程序,盡可能減少個案認定中的不確定因素,使知識產權濫用在法律層面有清晰的評判依據,讓執法和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有法可依,做到精准打擊,也讓知識產權惡意被害者有明確的救濟途徑,實現法律公平正義。
三是加強司法與行政協同保護,實現多元化監管機制。由於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涉及部門廣泛,並且對於知識產權惡意受害者來說,存在舉証難、立案難的救濟困境。建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等多部門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一方面,完善司法與行政執法的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行政執法標准與司法裁判標准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成立知識產權惡意維權打擊專班,強化日常監督,針對在關鍵節點例如重要展會、融資上市、銷售大促期間發起的知識產權訴訟進行重點關注,及時介入調查,開辟知識產權惡意維權申訴綠色通道與流程。
四是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對於知識產權權利濫用行為,要明確法律責任,濫用權利及惡意訴訟人應當及時為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針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加大追究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人。對於涉嫌利用知識產權糾紛為名目的權利濫用、惡意訴訟及敲詐勒索等行為,不因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或違法犯罪人員借助民商事行為進行掩蓋而忽略其本質上的非法性,應查盡查﹔對於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知識產權濫用和惡意訴訟案件,建立快速審理通道,簡化程序,嚴格按照最高法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的要求,讓違法者盡快受到法律制裁。
五是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適應技術迭代節奏。針對新興技術領域,如AI、機器人等新興領域若完全套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可能對創新形成阻礙,建議構建靈活、分級的保護框架以平衡創新激勵與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建議可通過“司法判例確立規則—行政管理驗証效果”的閉環機制進行動態管控,以便管理制度能匹配技術迭代節奏,填補法律空白。
(來源:經濟觀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