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两会开幕在即,被称为“女性之光”的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蒋胜男又一次聚焦女性,带来了一份“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男女权益分配不公,首先就会直接影响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蒋胜男表示,农村是“重男轻女”的重灾区,而这不能轻率地当成是封建思想的残余,更多的是妇女因土地权益被侵犯成了“惯例”而产生的农村老百姓利益取向选择。而这往往可能导致“前二十年农村男婴出生多,后二十年男人找媳妇难,高价彩礼买媳妇,农村女人留不住”的情况。
她还提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和妇女交易拐卖的关系,“我们往常认为妇女交易拐卖是穷乡僻壤才有的,然而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出现妇女拐卖与非法买卖男婴出生证畸高,经济发展与出生性别比倒挂的情况存在。”
蒋胜男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由于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原因,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联产承包,经济权益的分配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个体作为家庭的成员,不能成为经济收益结算的主体。许多农村的乡规民约,通常以男性为户主,以女性未来可能因为婚育而离开家庭的前提,制造女性权利的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造成了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的发生。
另外,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分配上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是具有普遍性的,这些农村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改嫁妇女,无论她们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村庄获得土地,夫家村民组织常常会通过强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绝恢复其承包地。也包括一些大龄未婚妇女到一定年龄之后娘家村强制收回其土地。甚至一些妇女丈夫死后,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将女方承包地收回。
“这种村集体对农村妇女采取歧视性待遇的观念基础基于广大农村地区仍沿袭着几千年来的父权制度,家庭以父系纵向传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定事实上形成了妇女依旧活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现实,有违新中国建立以来妇女解放的原则。”蒋胜男说,在对农村妇女的侵权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以所谓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以大多数人的意见,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剥夺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以及基于土地而衍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益。
她认为,农村妇女在采取诉讼手段维权时,法院多以无权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为由拒绝受理,如2003年南海法院对225宗外嫁女案件的审判。
针对上述问题,她提出了几点建议:
首先,建议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自治法》中加强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能够全面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同时,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入股,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收入水平。
再次,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消除性别歧视。通过培训、宣传等途径,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性别平等意识,促使他们摒弃陈旧的父权观念,尊重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乡规村约的审查,消除其中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
最后,加大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农村妇女法律援助体系,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援助服务,确保其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加强对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真正解决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实际问题。
蒋胜男表示,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逐步改善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状况,使她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享有更多实惠,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促进家庭和谐,改变农村男多女少、彩礼高价、乡村衰落的情况,且有助于推动我国妇女解放事业迈向更高层次。
九派新闻记者 李杨 北京报道